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督,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旨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状况实施网络监督。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统称省级招生部门)每年招生录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各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新生录取名单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按照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政策对各省核准的录取名单数据信息审核备案,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高等学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报到后,高等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复查时,应核对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的本校招生录取名单数据信息,核对无误且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电子注册。
经核对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招生录取数据信息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核。
第五条 省级招生部门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数据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学校。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教育部。
第六条 高等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日期;
(二)专业、录取类型、学制、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预科);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第七条 高等学校在网上核对录取数据信息时,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数据信息中予以标注。
第八条 高等学校按照第六条要求核对注册时,对网上每位学生录取数据信息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补充。
第九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学生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或专科;对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不得注册。
第十条 高等学校举办的普通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网络教育、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办学形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录取,其新生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上网公布后方可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完成后填报《新生注册统计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修改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个人注册信息的,由学校负责核准并进行网上修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学籍电子注册后可供学生本人查询。
第十四条 学籍电子注册是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审核依据。高等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得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必须及时依法处理,不得遗留隐患;对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管理、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于2006年秋季起实施,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2006年10月